爱芜湖网

[芜湖县区] 【执法司法创优年】家庭琐事起争执 殴妻致伤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15 16: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1月31日,镜湖区法院对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某与陶某某是夫妻关系。一日杨某某因琐事与陶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击打陶某某面部、头部致其倒地昏迷,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两人在镜湖区法院调解离婚,杨某某赔偿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陶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张琴)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16: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1月31日,镜湖区法院对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某与陶某某是夫妻关系。一日杨某某因琐事与陶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击打陶某某面部、头部致其倒地昏迷,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两人在镜湖区法院调解离婚,杨某某赔偿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陶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张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爱芜湖网iwuhu ( 皖ICP备13013383号-2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21 20:39 , Processed in 0.177141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5-2023 iwuhu.net. 辰光云统计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