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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区] 长江禁渔十年,村民违法捕捞三条鱼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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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10: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镜湖区人民法院针对汪某某在长江支流青弋江干流违法捕捞三条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24年1月4日晚18时30分至20时5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携带8条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到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青弋江干流欧阳河闸附近水域,使用其中两条渔网捕鱼,后被现场查获。被告人汪某某用于捕捞的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捕捞区域属于禁渔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捕捞渔获物为1条鲤鱼,2条鲫鱼(重约1.1千克)。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农业部规定从2021年1月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希望广大民众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切莫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张琴)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1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镜湖区人民法院针对汪某某在长江支流青弋江干流违法捕捞三条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24年1月4日晚18时30分至20时5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携带8条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到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青弋江干流欧阳河闸附近水域,使用其中两条渔网捕鱼,后被现场查获。被告人汪某某用于捕捞的三重刺网系禁用渔具;捕捞区域属于禁渔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捕捞渔获物为1条鲤鱼,2条鲫鱼(重约1.1千克)。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农业部规定从2021年1月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希望广大民众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切莫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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